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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科诊所基本标准 一、 至少设有诊室、处置室、治疗室。 二、 人员 (一)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; (二) 至少有1名护士。 三、 房屋: (一)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; (二) 每室必须独立。 四、 设备: (一) 基本设备: 诊察床 诊察桌 诊察凳 听诊器 血压计 出诊箱 体温计 污物桶 压舌板 处置台 注射器 纱布罐 方盘 药品柜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(二)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 五、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 六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 |